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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袁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曾用名袁曾用),男,1978年7月11日,汉族。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苗建光,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因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5年4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苗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袁某虚构能够帮助李某花钱办成联通公司正式员工的事实,先后以给领导送礼、提高员工级别、交建档费为由,骗取李某钱财共计人民币39500元。现赃款未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袁某予以处罚。被告人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且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袁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李某,袁某虚构能够帮助李某安排到联通公司正式工作的事实,取得李某的信任,后袁某以给领导送礼、提高员工级别、交建档费为由,先后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395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2012年,其通过网络与袁某结识,袁某自称在联通公司上班。2013年5月份,袁某称可以将其安排到联通公司上班,需要花费30000元,其认为袁某老实就表示同意。过了几天,在金水区黄河路与经六路交叉口,其将3万元交给了袁某。到了七八月份,袁某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其要钱,其先后通过银行给袁某汇款7000元。过了一个月,袁某又向其要了2500元建档费。一直到2014年2月份,事情一直没有办成,袁某不接电话并停机,其遂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李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其与袁某的短信记录证明了其要求袁某还款的事实。2.汇款凭证证实了被害人李某向被告人袁某汇款的事实。3.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李某辨认出被告人袁某。4.谅解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告人谅解。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袁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以要求协助辨认其他案件中的嫌疑人为由与袁某取得联系,后双方约定在濮阳市区见面,11月19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河南省濮阳市鹤濮高速公路濮阳收费站处与被告人袁某见面时将其抓获。7.被告人袁某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且退赔赃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袁某系被诱捕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赃款,可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袁某的诈骗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二虎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舟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