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立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张万英与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局不履行房屋登记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立行初字第5号起诉人张万英。2015年5月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万英递���的起诉状及相应证据材料。起诉人所列被告为大连市旅顺口区房产局。起诉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万英于2015年4月16日通过邮政专递向旅顺口区房产局邮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申请,至起诉时,未收到旅顺口区房产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书面答复,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对此,本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已向起诉人进行了释明,但起诉人仍坚持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万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