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旧民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旧���初字第00679号原告:杨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