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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许焕波与田宝东、德州市陵城区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焕波,田宝东,德州市陵城区华龙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许焕波,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田宝东,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华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许焕波与田宝东、德州市陵城区华龙化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12日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4)陵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陵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