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凯、何迎风、刘同生、王文义、刘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凯,何迎风,刘同生,王文义,刘同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038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男,住址辽中县。被告刘凯,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杜春艳,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刘凯系夫妻关系)被告何迎风,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刘同生,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被告王文义,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委托代理人薛范,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王文义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同勇,男,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凯、何迎风、刘同生、王文义、刘同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