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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罗某驾驶浙C×××××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温州市驶往文成县方向。18时47分许,车辆行经56省道28KM+150M处(即瑞安市高楼镇吴界山村地段)时,车头右前角碰撞路边行人郑某,造成郑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罗某已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归案证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出警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交通违法记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意见书,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能自首,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