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过。委托代理人:卢健,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人民陪审员 李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