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少和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少和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861号罪犯段少和,男,1957年8��11日出生,汉族,广西龙胜县人,初中文化,原住龙胜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10月28日作出(1999)桂市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段少和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9日以(1999)桂刑核字第5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段少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12月27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6年9月、2009年1月、2011年2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26日��。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段少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少和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2.8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少和在服刑期间接受教���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少和减完余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