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243号原告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大厦北栋1307房。法定代表人卓永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波杰,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财富硅谷C2组团。法定代表人滕小青,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天银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303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16.50元,由原告湖南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