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姚秀众与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秀众,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秀众,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冯继伟,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邰洪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义英,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秀众与被上诉人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姚秀众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秀众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秀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秀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姚秀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