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执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戴庆元、戴澍元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戴庆元,戴澍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27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戴庆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戴澍元,男,汉族。关于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戴庆元、戴澍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民二初字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专项顾问服务费426139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二点一计算,从2010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戴庆元、戴澍元对上述确定的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0529元。因广东五原集团有限公司、戴庆元、戴澍元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民盈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晓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