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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军、李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军,李大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98号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03-A-4F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115-7。法定代表人覃龙惠,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谭军,男,汉族,1982年10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大红,女,汉族,1985年2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军、李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孺子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