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薛耀国与扶建国、李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耀国,扶建国,李常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355号原告薛耀国,男,汉族,1961年11月4日生,陕西省吴堡县人。被告扶建国,男,汉族,37岁,吴起县五谷城乡人。被告李常辉,男,汉族,60岁,陕西省吴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耀国与被告扶建国、李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耀国以同二被告私下调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薛耀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慕德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