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毓和与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毓和,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85号原告杨毓和,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代理人田小平,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三路千荷怡景3幢1-8;法定代表人陈登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毓和与被告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毓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毓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毓和撤回对被告重庆香城故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赖一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