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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63号原告韩某某,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齐某某,女,198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