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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祖全与张先德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全,张先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253号原告张祖全,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先德,男,194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全与被告张先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祖全系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祖全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任 杰人民审判员  雷雪霖人民陪审员  黄利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