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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立群与杨桂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群,杨桂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800号原告郭立群,农民。被告杨桂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占国(被告侄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群与被告杨桂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立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