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郭立群与杨桂云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群,杨桂云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800号原告郭立群,农民。被告杨桂云,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占国(被告侄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立群与被告杨桂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立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立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