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花诉被告袁国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277号原告王秀花,女,汉族,1981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辉,男,汉族,1979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袁波,山东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柳延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胜新,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花于2015年4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国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花撤回对被告袁国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武城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00元,以上共计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祝子勇审 判 员 高振礼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修凤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