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谢丽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930号罪犯谢丽考,广西来宾市人,原住广西。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3日作出(1997)柳市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丽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6月30日交付执行。2001年6月1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5年10月、2008年10月、2011年8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计四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谢丽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丽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优秀学员。自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19分。该犯已于2014年9月2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丽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丽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