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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郝凤英、袁宝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郝凤英,袁宝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84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郝凤英,女,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袁宝祥,男,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郝凤英、袁宝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郝凤英、袁宝祥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郝凤英、袁宝祥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祁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