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董毓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22号原告董毓英。原告董毓英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祁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和山西省“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解决医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董毓英要求祁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和山西省“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的规定,依法解决医保的诉讼请求涉及到历史遗留的政策性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董毓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康建军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武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