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宏莲与申世萍、杨海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申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80-1号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2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依法立案对孙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执行,但被执行人杨某某、申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3幢18层1-1801号有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10077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位于榆阳区经济开发区文景苑小区3幢18层1-1801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100773)。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拓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