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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诸暨市旨信塑模有限公司与林旭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诸暨市旨信塑模有限公司,林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834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旨信塑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志望。被执行人:林旭东。诸暨市旨信塑模有限公司与林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林旭东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诸暨市旨信塑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91640元、案件受理费1045.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尚应支付货款91640元、案件受理费1045.5元、执行费1274.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甬象执民字第38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