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被告人虎某被控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7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虎某等人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F空港城”1-16号回民烧烤店内与店主张某商谈开设回民烧烤店事宜而发生争执、打斗。其间,被告人虎某持张某店内一长方形铁条将该店员工曹某头部打伤。经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曹某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5,000元,曹某对被告人虎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海豹、梁某、张某、李某的证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虎某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虎某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虎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梅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