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中行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胡国山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307号原告胡国山,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村*号。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夏林茂,男,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卉,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曹旭,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干部。原告胡国山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国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胡国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山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霍振宇审 判 员 武 楠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