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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初1083钱德辉租赁站与被告中兴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高新区钱德辉建筑物资租赁站,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661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钱德辉建筑物资租赁站(简称钱德辉租赁站)。住所地:襄阳市。委托代理人罗青,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建设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辉租赁站与被告中兴建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德辉租赁站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辉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