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特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营田要求宣告孙秀秀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营田,孙秀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特字第63号申请人刘营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申请人孙秀秀,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系申请人的弟媳。申请人刘营田要求宣告孙秀秀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营田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孙秀秀和申请人的弟弟刘胜田系夫妻关系,刘胜田去世后,被申请人孙秀秀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申请依法宣告孙秀秀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孙秀秀,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陵县黄岗镇西魏村,系申请人的弟媳。身份证号码:41232419781215162X。孙秀秀和申请人的弟弟刘胜田结婚后,1999年2月8日生一女儿叫刘思华,身份证号码41142319990208152X。2002年11月9日生一儿子叫刘成龙,身份证号码41142320021109153X。刘胜田于2014年2月8日在家服毒自杀身亡,被申请人孙秀秀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发出寻找孙秀秀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秀秀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秀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秀秀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