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舒执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红英申请执行贾代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贾代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舒执字第00908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英,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贾代柱,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82号张红英申请执行贾代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贾代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审判员  李书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光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