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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麦柱林与聂丽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柱林,聂丽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麦柱林,男,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聂丽军,男,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麦柱林诉被告聂丽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金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柱林、被告聂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麦柱林诉称:2013年期间,被告聂丽军找到原告麦柱林为其现居住的德庆县德城镇谭泉花园B梯XX房装修,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聂丽军尚欠原告麦柱林装修款53000元,并于今年1月26日向原告立下了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欠原告装修款5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聂丽军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原告为被告座落于德庆县德城镇谭泉花园B梯XX房进行装修。双方经结算,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原告立下了“欠条”,该欠条载明:“现本人聂丽军身份号码44122619XXXX,欠麦柱��装修款人民币53000元,本人承诺于2014年2月18日前归还,如未能按时归还,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欠款人聂丽军。2014、1、26。”欠条约定的还款时间逾期后,被告没有支持装修款给原告。原告经追讨无果,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和一张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聂丽军欠原告麦柱林装饰装修款53000元,有被告所立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聂丽军不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装饰装修款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装饰装修款53000元及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丽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装饰装修款53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按月息1分利率计算至还款日止)给原告麦柱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2.5元,由被告聂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金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伙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