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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寇俊义与寇全卫、辛巧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寇俊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寇全卫,男,汉族。被执行人辛巧,女,系寇全卫之妻。寇俊义与寇全卫、辛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寇全卫、辛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申请人寇俊义所有的一孔窑洞,并自行拆除建在申请人寇俊义院内的简易石棉瓦房一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寇全卫、辛巧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寇俊义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5月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寇全卫主动腾出申请人寇俊义所有的一孔窑洞,并自行拆除了建在申请人寇俊义院内的简易石棉瓦房一间。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寇俊义自愿放弃。执行费100元,因寇全卫、辛巧生活困难,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