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铭艺、张秦玮、张有林、车福英与被告田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铭艺,张秦玮,张有林,车福英,田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305号原告:王铭艺,女,汉族,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原告:张秦玮,男,汉族,学生,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白。法定代理人:王铭艺,系张秦玮母亲。原告:张有林(张杰父亲),男,汉族,农民,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委托代理人:王铭艺。原告:车福英(张杰母亲),女,汉族,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委托代理人:王铭艺。被告:田永生,男,汉族,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铭艺、张秦玮、张有林、车福英诉被告田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铭艺、张秦玮、张有林、车福英在本院审理中,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铭艺、张秦玮、张有林、车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锦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