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辉风与吴泉栋、林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辉风,吴泉栋,林腾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潘辉风,男,1982年2月3日出生。被告吴泉栋,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林腾腾,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辉风与被告吴泉栋、林腾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辉风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辉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辉风负担。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曙新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