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董源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源渊,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25-1号原告(反诉被告)董源渊,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洲,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董源渊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董源渊所有的豫A4XG**号别克小型轿车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广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反诉被告)董源渊所有的豫A4XG**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于素辉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振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