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省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杨广林,申淑青,申树立,郭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34-1号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2号楼10707、10708室。法定代表人汪棋,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大院省物资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广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冯庄乡薛家湾村。法定代表人王怀仓,该公司矿长。被执行人杨广林。被执行人申淑青。被执行人申树立。被执行人郭惠丽。关于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郭惠丽、申树立、杨广林、申淑青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郭惠丽、申树立、杨广林、申淑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广林所持股权已被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转交参与分配申请的���,依法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中执民字第000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省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宝塔区宝贸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郭惠丽、申树立、杨广林、申淑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王连军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