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峰、郭立新、刘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姜峰,郭立新,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忠良,男,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峰,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郭立新,女,汉族,1965年4月12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晶,女,汉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职业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姜峰、郭立新、刘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姜峰、郭立新、刘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