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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振贵诉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贵,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张振贵,男。委托代理人:金福东,凤城市刘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财,男。被告:张振英,女。被告:张振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贵诉被告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振贵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