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振贵诉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贵,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015号原告:张振贵,男。委托代理人:金福东,凤城市刘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振财,男。被告:张振英,女。被告:张振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振贵诉被告张振财、张振英、张振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振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振贵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静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