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终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魏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079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指定地点被监视居住,2013年9月1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董方明,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庐阳区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庐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陆文波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圣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