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肖正富与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富,刘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肖正富,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翠,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富与被告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正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正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正富负担。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