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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肖正富与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富,刘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肖正富,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刘翠,女,汉族,生于1965年9月1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富与被告刘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正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正富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正富负担。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