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学荣与重庆市新潮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荣,重庆市新潮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52号原告李学荣,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重庆市新潮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素玲,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东川,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新潮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水井坎9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1745-2。法定代表人汪立禄,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荣与被告重庆市新潮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