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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禄丰县人民医院诉彭丽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丽美,禄丰县人民医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丽美,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周培明,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禄丰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汝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贤江,云南周贤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丽美因与被上诉人禄丰县人民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2014)禄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彭丽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元,退还彭丽美。审判长  倪志敏审判员  晋 芳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