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程祁钢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户籍登记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祁钢,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富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祁钢,男,1959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草场九条8号。法定代表人周宏,男,所长。委托代理人安琪,男,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郭颖,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干部。第三人富祁威。程祁钢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户籍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5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程祁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程祁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祁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祁钢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程祁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杨波代理审判员 沈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