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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解字第1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香,冯建成,吕美丽,王海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解字第1032-2号申请执行人刘美香。被执行人冯建成。被执行人吕美丽。被执行人王海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美香与被执行人冯建成、吕美丽、人王海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5日做出(2013)莱阳执封字第1032-4号执行裁定书,续查封被执行人冯建成与冯寿贤共有的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40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证号:G000037)。现因申请执行人刘美香与被执行人冯建成、吕美丽重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需要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建成与冯寿贤共有的位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冯家疃村409号房屋一栋(房屋所有证号:G00003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