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建坤与樊启士、孟庆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坤,樊启士,孟庆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刘建坤。被告樊启士,男,1988年4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8********,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泉源乡南村*组***号。被告孟庆春。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邻金科大厦。负责人邓凤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坤诉被告樊启士、孟庆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坤负担。审 判 员 诸葛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婷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