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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尹国华、贾延领与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华,贾延领,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前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尹国华,现住。原告:贾延领,现住深州市。委托代理人于晓燕,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五洲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张秋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卿,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吴凯,该公司档案室主任。本案在审理原告尹国华、贾延领诉被告河北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国华、贾延领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赔偿款已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华、贾延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建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凤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