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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周维兵与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维兵,张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037号原告:周维兵,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址中山市,被告:张玉军,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兵诉被告张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依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周维兵负担(该款原告已付)。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