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展勇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展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展勇,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居住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2014年9月15日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展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徐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展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晚19时许,被告人何展勇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大转盘附近的建设银行门口拿到钟宝坚(在逃)给的准备让被告人何展勇送给吸毒人员的毒品,以及粤FZC6**白色小轿车的钥匙,随后即被人赃并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何展勇驾驶的该轿车副驾驶座椅上查获黑色袋子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17包、“优乐美”奶茶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13包。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白色晶状物17包净重26克,检出氯胺酮成分;“优乐美”奶茶袋包装的米黄色粉末13包净重257.8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简称MDMA,曾用名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该米黄色粉末毒品中MDMA的含量为1.0g/100g。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展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被告人何展勇的供述与辩解,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韶公(司)鉴(化)字(2014)281号及(2015)51号理化检验报告,辨认笔录,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展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简称MDMA的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257.8克及氯胺酮26克,属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展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非法持有毒品中MDMA的含量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展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止,已减去行政拘留的时间。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陈先伟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纾妃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