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桂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宝、王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宝、王牧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证经字第032号公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5月份开始从下列人员的工资中每月扣留3000.00元并存入对帐户,如有不足全额扣留。扣至解除为止。1、王牧兰工资帐号6222020609002164307,对应帐号900121020100012472户名刘翔。2、桂宝工资账号6228482140569046610,对应账号05-220100460253950户名刘翔。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