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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付婷婷与孙剑、宋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婷婷,孙剑,宋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068号原告付婷婷,女,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剑,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芳,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婷婷与被告孙剑、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付婷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