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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城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代理人韩彦明,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