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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台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常志富与被告常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志富,常志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1811号原告常志富,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乡。被告常志有,男,39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志富与被告常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志富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志富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志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常志富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辰 微信公众号“”